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好!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私企,取證照時由代辦單位申領營業執照,公司的經營場地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與承租人(個人)簽定的租賃合同,后了解到,承租人是另一家公司的股東,場地是另一家私營企業的經營場地,這合同中沒有任何價差,請教您,出現這情況,財務人員可以要求承租人與公司法人簽一份租賃合同,然后請公司法定代表人與新公司再簽一份場地租賃合同,再去代開專用發票開給新公司,由新公司把款付給法定代表人,這樣做會重復納稅嗎?有什么風險?或者是是兩家公司直接新簽一份租賃合同,但是工商登記處已保留一份合同復印件,公司財務可以去工商處重新提交資料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公司的這種情況需要理順租賃關系,這樣才能明確發票由出租單位開具,付款給出租單位,同時變更合同,只要經營地址沒有變更,您公司可以與工商處協議,把合同復印件更換,這樣操作后就無風險存在。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