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需向巴西以及俄羅斯個人支付其在境外為我公司提供的顧問費,有簽訂顧問協議,請問我公司需要代扣什么稅種?政策依據是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增值稅稅率6%(技術服務費),附加稅稅率適用當地稅率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A公司有代扣代繳增值稅的義務
第二十條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二)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率10%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A公司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2、《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其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同時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境外代扣代繳的稅費怎么做會計分錄?
(1)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2)借: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銀行存款
(3)支付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