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超過一年以上的預收帳款帳務處理,做其他業務收入可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稅務可能會要求核實,如果不能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作為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債務重組),計入營業外收入,增加本年利潤和交所得稅.
2)預收賬款是未實現的收入,但稅務可能會認為企業推遲作收入、推遲開票,而始終將貨款掛賬,要求企業在將預收賬款作為銷售收入,繳納流轉稅(增值稅或營業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超過一年以上的預收帳款帳務處理,做其他業務收入。
預收帳款會計科目或是與之相關的會計科目在進行設立時,應該從企業的角度出發,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以及規定向購貨人來進行收取相應的款項,通�?梢韵蛸徹浫耸杖☆A收帳款,同時可以按預收帳款來進行財務核算,可以把會計帳戶的設立寫在購貨合同上面.
1、長期大額掛賬借方余額有資本不實抽逃資金或求人墊資虛假出資嫌疑;
2、長期大額掛賬借方余額有被人挪用資金及私設小金庫或賬外經營嫌疑;
3、長期掛賬之借方余額有已出現相關經濟糾紛或已成事實壞賬損失可能;
4、長期掛賬借方余額有虛開發票無款進賬或有已收回未入賬被挪用嫌疑;
5、長期掛賬貸方余額有隱匿收入偷漏稅或出借銀行賬戶代人進賬之嫌疑.
6、長期掛賬借貸方余額有在預收應收或其他往來科目雙戶掛賬串戶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