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是在上海的分公司,且備案表上填的是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我們總公司在江蘇,21年企業所得稅分配表如何填寫?需要計算分攤比例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正是新舊稅法的重要區別之一--新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對于像我國這樣實行比例稅率的國家來說,可以減少企業的納稅負擔,是一個國家為了鼓勵企業規模經營、提高整體競爭力而采取的措施.但是,由于法人所得稅制下總分機構要匯總納稅,這就會導致納稅地點的變化,可能會帶來部分地區稅源轉移問題,對稅源移出地的財政收入會有一定影響.為了解決由此導致的各地方財政之間的利益沖突,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等依據《實施條例》第125條,制定了《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8]10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兩個文件分別從財政預算及稅收征管的不同方面規定跨地區匯總納稅的問題,其政策實質是用稅收手段解決財政分配問題.
跨地區匯總納稅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匯總納稅的適用范圍
(一)概念:匯總納稅企業是指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即分支機構).
(二)匯總納稅企業的判定
1.居民企業
2.總機構為法人
3.下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分支機構非法人
4.分支機構之一與總機構不在同一地區
(三)不執行匯總納稅政策的特殊情況
1.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
2.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3.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5. 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等.
特別注意:法人居民企業在我市,并且下設的所有不具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場所也都在我市的情況,不能稱為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不執行匯總納稅政策,按一般企業處理.
二.匯總納稅的處理原則
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一)統一計算: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由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
三.匯總納稅企業分配預繳稅款的計算
(一)總機構統一計算
1.總機構計算出當期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應納稅額50% 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其中25%就地入庫,25%直接入中央庫).
2.總機構再按各分支機構以前年度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的入庫稅款.
(二)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由總機構計算)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