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重整計劃法院裁定書出具日期為2020年12月29日,重整期限為2年,重整損益應該確認在哪一年?重整投資人已于2021年3月重新成立新公司并接收所有資產(chǎn),新公司接收的固定資產(chǎn)報廢產(chǎn)生的損失能否計入重整損益?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重整損失在哪一年確認就在哪年進行列支即可。2、屬于重整業(yè)務范圍內(nèi)的損失是可以在稅前列支的,但是這種損失應屬于專項損失,需要向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申請,稅務機關同意后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