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代替其他自然人持有了另一非上市公司(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即我公司為被投資公司的顯名股東,自然人為被投資公司的隱名股東,現在被投資公司分配了股息100萬,分配到我公司賬戶上,我公司需要將這100萬轉賬支付給隱名股東的自然人,在支付之前,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明確了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九種所得,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顯名股東將取得的稅后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轉付給隱名股東(自然人),不屬于法律規定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
因此,您公司支付時,不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因為您公司與隱名股東之間沒有股權投資關系,所以您公司付給其的所得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9種應當繳納個稅的情形,故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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