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續問:
我司是2016年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現擬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按最新政策,需要繳納哪些稅金?
1、這個問題昨天我已問過,老師回說要交個稅。現我這有個《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文,能否按這里面說的,理解為派發股息紅利減征個稅或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一年以內且未轉讓的,暫不扣繳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交個稅是指一般企業,你們公司的情況可以按《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文執行。即一、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二、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掛牌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應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個人應在資金賬戶留足資金,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依法劃扣稅款,對個人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證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個人補足資金,并劃扣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