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現丟失幾年的原始憑證,會有什么樣的稅務風險?比如在增值稅、所得稅方面會有什么樣的影響?
丟失之后需要去所管稅局備案么?需要登報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存在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是會計法和稅法對保管存在問題的處罰規定。只要企業正常納稅,未存在少繳或未繳的情況,按以上規定處罰,如存在稽查情況,則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來分析確定,丟失的憑證對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影響。您說的備案和登報沒有明文規定。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