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應收賬款財務管理相關問題咨詢,我公司為福州市財政局下屬國有獨資公司,在福州市政府及建設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承接了許多與市財政相關的工程設計項目,多年以來形成較大金額的應收賬款余額,其中有部分因無法取回發票原件而暫未進行發票紅沖,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 發票為“營改增”以前開具的營業稅發票;
2. 發票為“營改增”之后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3. 發票為“營改增”之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購買方暫未進行抵扣;
4. 發票為“營改增”之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購買方已進行抵扣。
針對以上無法取回發票原件而形成的應收賬款,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請提出寶貴的意見或建議:
1. 發票紅沖:是否需要取回發票原件,僅提供相應外部證據可否進行發票紅沖。其中,應稅服務終止的,提供合同中止協議或往來函件等;銷售折讓(合同額減少)的,提供補充協議或往來函件等;財審核減的,提供財審核減報告等;開票有誤的,提供對方拒收證明函件,或經分管領導審批的說明及合同復印件;重復開票的,提供對方重復開票的證明函件,或經分管領導審批的說明及合同復印件。
2. 認定壞賬損失:依據相應證據材料,由責任部門作出專項說明,審計(監察)部門經過追查責任,提出結案意見,認定為壞賬損失;或經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壞賬損失。其中,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的,應當取得破產宣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的證明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等有關資料;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應當取得相關法律文件;涉訴的應收款項,應取得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具有企業依法催收磋商記錄,并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或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可直接依據審計(監察)部門經過追查責任的結案意見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認定壞賬損失。
請問下,如果這樣操作可行,有沒什么文件,文號作為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發票紅沖,對方發票已經抵扣的,需要購買方開具紅字申請單,這時是不需要發票原件的。如果對方沒有認證,想紅沖的,需要收回原件,銷售方開具紅字信息單。普通發票參考專用發票的紅沖做法,依據是稅稅貨便函【2017】127號
2.認定壞賬損失的處理意見,是正確的,“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具有企業依法催收磋商記錄,并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或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這個不需要審計部門出具意見,只要企業自己做出專項報告即可,依據是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