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上海市企業員工公務交通、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參照相關文件文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海市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及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在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按照執行。
納稅人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可選擇據實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處理,但不可二種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納稅人,應制定辦公通訊費包干使用方案,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包干使用辦公通訊費的方案,由納稅人根據企業經營業務需要并參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級政府機關通訊費標準制定。與取得應納稅收入無關人員的通訊費不得稅前扣除。
具體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