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無償激勵員工股權,欲將此部分激勵股權工商實名至員工名下,請問此部分股權出資額如何認定,公司及員工應如何變更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16 101號規定: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總局公告2015 80號規定:
2.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凈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在股權獎勵員工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依次按照凈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非上市公司對于員工的股權激勵,在取得時暫不納稅,在轉讓該股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投資成本為零。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員工實際出資成本為零,注冊登記您可以按公平市場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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