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房屋改擴建的房產稅依據是原來改擴建前的原值加改建支出還是原來改擴建的賬面價值加改擴建支出呢,稅法上是怎么規定的,企業一般是怎么做的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會計是企業應按改擴建前的固定資產凈值加上新增加的改擴建支出額的合計數做為改擴建后固定資產的原值入帳。2、(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吉地稅發[2006]42號)規定:\"對舊房重復裝飾裝修的投資額,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凡記入固定資產科目,增加房產原值的,征收房產稅,未增加房產原值的,不征收房產稅。\"因此,對于舊房的更新改造(改擴建)支出,通常都是為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增添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該計入房產原值;更換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該按加新減舊的方式計入房產原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維修和更換時作為維修費計入當期費用,不計入房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