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組織職工集體旅游,可以列支費用嗎?所得稅前可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個人所得稅處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梢岳斫�,帶有拓展訓練性質的員工免費旅游屬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應當按規定由單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處理�!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但是“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旅游費,即便已經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原則上也不得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旅游支出不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是臨時決定,沒有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執行,沒有按工資、薪金的調整有序進行。不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因此,旅游費用不能按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游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