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計入營業外收入的會計準則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準則 規定的 《新會計準則》規定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作為捐贈利得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①接受貨幣資金;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②接受非貨幣資金,以公允價值入賬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按照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固定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收入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所得,計入營業外收入,月底轉入本年利潤,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十八條 營業外收入,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入。
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益、盤盈收益、匯兌收益、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違約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應當在實現時按照其實現金額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