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現在簽合同是有30%的預收款,然后60%的貨物發出之后驗收的款,10%的質保款,但在我們發貨之前,我們會對這個項目的方案或者設計進行一個評審,我們在合同中怎么去明確這個東西,我們就可以在方案設計評審之后確認那30%的收入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因此,預收賬款的增值稅收入確認在發出貨物時,會計收入在符合會計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即收入成本能夠可靠計量,且風險報酬已經轉移。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