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對外出租一宗土地,合同中約定土地使用稅由承租方承擔,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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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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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稅〔2017〕29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針對
第一種情況,出租方與承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考慮稅費,租金中應明確包括相關稅費與否,如果合同沒有明確,按稅法規定,只能由實際使用人(承租方)承擔。這個與房產稅不同,房產稅是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所以企業與個人在實際操作中要區分情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經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