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比賽得獎 是直接按全額20%征收個人所得稅還是不滿1萬的可以免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全額按20%繳納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給見義勇為者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5〕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8-20
目前,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獎勵的事例越來越多,各地要求對此明確稅收征免政策。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為了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維護社會治安,對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8〕12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4-27
為了有利于動員全社會力量資助和發展我國的體育事業,經研究決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整: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規定自1998年4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27號
部分有效 成文日期:1994-5-23
注釋:
部分條款廢止。廢止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內容。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接民政部來函,要求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取得收入繼續給予免稅照顧。新稅制實施后,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的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營業稅
根據新的營業稅條例規定,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的發行收入不征營業稅,對代銷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所得稅
考慮到政策的連續性,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的發行收入在“八五”期間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本規定從6月1日起執行。凡以前已征個人所得稅的,可不退稅;未征個人所得稅的,不補稅。
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根據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社會福利設施投資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