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為外商獨資的工業企業,因公司業務拓展,由一家客戶轉介紹其他企業購買我司產品,購買方各自購買貨物并各自支付貨款,我司也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各自公司,按協議規定,這幾家公司合并購買額達到一定比例,我司給予每家公司2%的銷售返利,按季度與年度結算,季度返利在每個季度結束后在以銷售返利與正常貨物一起開票給各自公司;年度返利部分在第二年以銷售返利與正常貨物一起開票給各自公司,請問以上操作是否有稅收風險,并請提供相應的稅收文件支持,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貨幣返利可以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