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閑置的土地能否減免土地使用稅,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閑置的土地不屬于稅收法規規定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的范疇,閑置的土地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