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的一客戶欠我公司一筆借款,因該公司無力償還該筆借款,經協商后決定用該公司的養豬場抵債,豬場價值大于債務部份,我公司用現金支付對價。該養豬場是租用農戶的土地建筑的,沒有產權證。請問老師:1、我公司與該公司從事的這項債務重組業務是否交契稅?2、我公司抵債過來的養豬場中的豬圈(所在地為建制鎮)是否交房產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契稅法》第二條規定,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所以說,租用農戶的土地這個情況是不用交這個契稅的。
抵債過來的養豬場中的豬圈(所在地為建制鎮)不用交房產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