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公司分立為甲與B公司,把名下2015年建(有證)的廠房劃分給B:
1,B公司取得的廠房用于對外出租,對廠房的取得時間是怎么確定的?租金的增值稅率適用9%還是5%?
2,甲公司的不動產有違建建筑,若分立后這部分不動產無法過戶,是否可就不動產部分在分立業務中撤回?其稅收怎么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B公司取得的廠房用于對外出租,對廠房的取得時間是什么時劃分給B的時間算,租金的增值稅率適用9%。
就不動產部分在分立業務中撤回,需要雙方簽訂協議后撤回。稅務上可以視同B公司銷售給甲公司。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