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教您個問題:A公司于2013年以180萬元/畝的價格取得了一宗國有建設用地(50畝)�,F因公共配套建設需要,政府與A公司達成等價置換協議。經評估,A公司土地的價格確定為360萬元/畝,政府用于置換的土地(30畝)價格確定為600萬元/畝。
A公司土地置換價格:50畝*360萬元/畝=18000萬元
政府土地置換價格:30畝*600萬元/畝=18000萬元。
A公司為機械設備租賃公司
請問:此置換過程涉不涉及相關稅費?如果涉及,有哪些?具體怎么計算?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對不具有商業實質或交換設計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無論是否支付補價,均不確認損益。
公司換出土地發生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的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不征收營業稅。即A公司將土地歸還給國家,收回的地上建筑物補償價款,不論是實物形式還是貨幣形式,均不繳納營業稅。現營業稅已改增值稅,置換不繳納增值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五條規定,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的規定,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爱a權轉移書據” 稅目中的財產所有權的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印花稅稅率為 0.05%。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通知》(財稅〔2006〕162 號)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