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購買二手游艇,價值500萬,合同約定有買方負責所有稅費。由于賣方屬于個人,他當時購買游艇的發票丟失,無法提供。如果去稅務局代開發票,需按全額代賣方繳納個稅。請問有沒有政策支持可以二手貨物無法提供原購進發票的,可以抵扣原價的去按差額交稅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目前對于個人轉讓住房和拍賣品等財產時,無法提供原值憑證資料的,有相應的核定征收辦法。但對于個人轉讓游艇并沒有具體規定,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未設置賬簿或成本費用憑證殘缺不全的,應當由主管局核定方式征收。建議咨詢當地稅局的執行口徑。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