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生產銷售瀝清混疑土,與業主簽訂的供貨合同中約定,當月供貨的瀝清混疑土要在次月20日開始結算,供需雙方形成采購月結單,銷售方憑采購月結單開具發票給業主掛帳,業主方按正常流程申請付款.請問:
1.我司當月供貨的瀝清混疑土,是否在次月申報納稅?如果不在次月申報,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我司財務將當月發出瀝清混疑土的成本計入發出商品核算,按照確認的采購月結單和開具的發票確認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是否正確?有無納稅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在收到發票時納稅義務發生,應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當月發出瀝清混疑土的成本計入發出商品核算,按照確認的采購月結單和開具的發票確認銷售收入,這樣做收入與成本不匹配。增值稅這樣確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