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運輸企業按上年營收的1%計提安全生產專項儲備金。請問老師計提的安全生產專項儲備金在做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納稅調增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上述計提儲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