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20年12月份工資15萬元月底未提取,2021年1月發放,2020年實際發放11月個工資,12月份工資在2021年1月份發。2020年匯算清繳工資薪金所得稅務支出大于財務賬面支出,作納稅調減15萬元。當地稅務局反饋要求調整報表,不應該納稅調減,請教老師根據稅法有關規定,應該如何規范處理?假如2020年未提1個月固定資產折舊,該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2020年匯算清繳時,您們調整報表不用進行納稅調整的。2020年未提1個月固定資產折舊也是在匯算清繳前調整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