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總承包單位,工程做了勞務分包,勞務工人和勞務分包單位簽約,但工資由總承包單位代發(我公司)。我們發現勞務分包單位沒有給勞務工人扣繳個人所得稅。我們的問題是:如果稅務機關追繳勞務工人的個人所得稅,是否會追究我公司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以下文件規定,實際是由總承包方支付工資,因此總承包方應代扣代繳個稅。建議再咨詢一下稅務機關。謝謝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