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司屬于制造業,因有部分閑置土地被當地政府收儲(協議收儲),該土地基本上屬于空地(有做土地平整、道路、路燈、綠化、圍墻等配套設施均完善),部分地塊有一些配套建筑,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在無政府規劃文件的情況下,對于政府收儲土地,我司土增稅是否要繳納?
2、如不繳納,有何法律法規作為不繳的依據?
3、、如需繳納土增稅,我司的扣除項目該如何計算?(公司通過土拍取得的土地,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及稅費的單據齊全。地上配套設施、配套建筑物均為委外建造,可區分相應的成本費用,但無購房發票。)
4、道路、路燈、綠化、圍墻等地上配套設施能否列入扣除項目的建筑成本中?
5、土地的出讓成本及配套建筑、配套設施等能否參照每年加計5%的計算方式計算扣除項目金額;
6、在政府收儲已有評估報告(確認收儲價格)的情況下,我們企業本身是否還可另外再請評估公司對土地價值再評估作為我司的扣除項目基礎?還是只能對地上建筑物及配套設施的價值進行評估?
以上,問題較多較細,請老師詳細解答,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土地增值稅: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
�。ǘ┮驀医ㄔO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一條規定:“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扣除成本的規定: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第三,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第六條規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1和2:您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符合(財法字〔1995〕6號)第十一條規定:符合的話,可以享受免土地增值稅,否則不免。
3.您公司是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建筑物,不可能存在購房發票,有相應的成本費用就可以。
4.道路、路燈、綠化、圍墻等地上配套設施屬于土地附著物,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
5.加計5%扣除的只能是舊房,您公司是土地使用及建筑共同轉讓,不能適用5%加計。
6政府的評估價格,您公司認可并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前提下,可不用再進行評估,如您公司計算的土地增值稅與稅務機關認可的存在差異,稅務機關可能會重新核定評估價格及扣除項目。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