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于近期取得土地使用權,按會計政策要求是否要攤銷,攤銷起始日期從哪里開始,按多少年攤銷?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當土地可供使用時起開始攤銷,可以按10年攤銷。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
第十七條: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