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國有企業在建工程期通過無償劃轉獲得一塊地土地使用權(無限期),工程已經轉加固,日常運營使用,已辦得不動產證,可以不攤銷嗎?有什么文件政策支持?
2.如果要攤銷,有什么文件支持,攤銷年限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要求,能夠確定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單位土地攤銷時,可以按照稅法規定10年攤銷,也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年限(土地證上的年限)攤銷。
因此,土地無形資產攤銷,是會計準則規定的,目前沒有文件規定不用攤銷,稅法規定的最低攤銷年限為10年,即企業攤銷年限不能短于10年,可以按土地證的年限攤銷。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