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7月28日提的問題,235034號。問題是外省設的辦事處人員公司給予午餐費補助問題。7月20日培訓剛講的(講義標題是學成功案例顛覆自我 范式躍進)午餐費不繳社保費,也不交個人所得稅。但你回復的是外省市人員社保費和個人所得稅都要交。我應該按誰說的辦?請給與答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根據上述規定,午餐補貼屬于員工取得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屬于工資、薪金所得。該所得不屬于不征稅的誤餐補助;同時不屬于免稅的補貼、津貼以及免稅的生活補助費等免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因此,員工午餐補貼應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