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股東(公司)+B股東(公司)成立了C公司,現在C公司盈利得8千萬元,C企業除了繳納企業所得稅(25%),紅利到B公司分紅(多人有限公司)應該納稅企業所稅得額?如果B企業是個人獨資企業應該繳納多少分紅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紅利到B公司分紅(多人有限公司)免征企業所稅,如果B企業是個人獨資企業, 投資分回的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1〕84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現對《通知》中有關規定的執行口徑明確如下: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