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自然人股東A持有甲有限責任公司的26%股權(A出資甲公司的成本是1元/每元注冊資本)。A計劃將其持有的甲公司26%股權轉讓給乙有限合伙企業(乙企業系A的配偶與A的兒子100%控股),作價是0元。目前甲公司每元注冊資本的凈資產約1.4元。請問該股權轉讓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需納稅,請提供納稅計稅依據、納稅時點等政策法規。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合伙人個人為納稅人,因此參考以下文件規定,問題中描述的股權轉讓不繳納個稅。建議再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謝謝合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