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在擴產能增投資,新購置符合財稅〔2018〕54號及其延期文件規定的可以在稅前一次性扣除的設備時,獲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貼100萬(資產原值400萬)。按稅總2021年22號公告要求,這100萬需要一次性確認收入。問題:會計上,政府補貼需要確認為遞延收益,在資產折舊期均攤轉入損益。稅法上,收入方面要求一次性計入收入,扣除方面允許一次性扣除。那么企業在所得稅申報時,應該如何處理這筆業務?收入和扣除兩個相反的稅會差異,抵消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稅法上公司可以一次性確認收入,但是依據相關文件公司取得的政府補助收入是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如果貴公司上述收入金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那么公司用此款購入的固定資產原則是不能在稅前一次性扣除。2、會計上公司按照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進行核算時可以按照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會計和稅法會差生差異,而且這種差異會持續一段時間,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需要做納稅調增處理。也就是說會計上按會計規定處理,稅法上按稅法規定處理,不能混淆。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可以按照企業自行購置固定資產的政策正常進行申報即可。在A201020申報表的第7列填寫。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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