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5-11-03 16:45:27
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連鎖超市,為了豐富業態,減少自身壓力,對一些水果、面包類項目采取聯營銷售模式,協議中規定乙方占用超市一定的場地,自行進、銷貨,所進貨物必須保證質量。在銷售貨物時由我方統一收取貨款,我方每月按乙方的實際銷售額的20%提取留利,貨款余額則全部返還給經營商戶。請問我商場的是就留利部分交稅還是就收入全額交稅?留利應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支付的貨款如何扣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的上述行為應按實際取得的留利收入交稅,其他款項屬于代收不用交稅。貴公司取得上述20%留利費用可以作為管理費用或場地租賃費用來處理,按規定應交納營業稅。支付的貨款如果對方單位有注冊經營地可以由對方單位自行交納。對方單位如果沒有注冊經營地貴公司按其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代扣代繳增值稅。
謝謝您的提問。
請問:這個15年的答復現在還適用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現在已經營改增了,2015年的答復現在不適用了。參考以下文件規定,貴公司應可以按差額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三)銷售額。
4.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