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9年10月我司與兄弟單位A公司及外部三家單位共同投資組成了XYZ公司(合伙企業),該合伙企業目的是認購WW公司2018年度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我司投入本金為8000萬元。同年,我司與A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1、A公司承擔我司投資本金8000萬元在投資存續期間4.45%的保底收益。2、如果XYZ公司(合伙企業)累計分配的股利與我司拋售股票取得的收益之和超過4.45%保底收益部分,按60%:40%在我司和A公司之間進行分配。今年6月,我司累計收到的收益情況如下:
1、按4.45%計算的保底收益297萬元;
2、我司應享受的XYZ分配股利收益為198萬元,我司拋售一半股票取得的收益為1529萬元。兩項收益和共1727萬元,超出保底收益1429萬元,我司按合同分享了60%部分為858萬元。
我司一共收到兩項收益合計為1155萬元。
請問上述收益我司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文件規定: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產品分為保本金融產品和非保本金融產品,按照上述規定,保本金融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收益,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非保本金融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收益,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持有未到期轉讓,其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