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達到規上企業規模,三級政府分別獎勵三萬,合計九萬,計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是否可以免企業所得稅,在匯算清繳時調減做稅前扣除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一條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下同)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
該項資產如為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并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全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 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口其中,該項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1寄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屬于上述(一)、(二)項以外情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按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應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口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消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接受的政府獎勵,如果符臺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可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應的折舊不能稅前扣除口否則,需要在收到當年并入當期應納稅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應的折舊費用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