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為內蒙古煤礦企業,將在開采過程中產生疏干水,進行對外銷售,應按多少繳納水資源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牧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貴公司上述業務如果符合第四條規定是可以享受免稅政策的。如果不符合條件,依據該實施辦法規定,疏干排水單位水資源稅稅分兩種情況征收1、直接排放的5元/立方米,回收利用的2元/立方米。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 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