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廣告公司的一些稅率不清,我百度了一下以下這篇解釋,這樣的解釋是合理的嗎?廣告字的設計和制作,是按照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廣告公司增值稅稅率具體執(zhí)行情況為:
1.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于簡易計稅方式,其征收率為3%;
2.廣告公司承接廣告發(fā)布、廣告代理或廣告設計業(yè)務,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6%;
3.廣告公司承接的鋼制廣告牌、燈箱、條幅、宣傳彩頁、銅字、銅牌,給獎杯、筆、打火機、工作服、背心上印字等制作,廣告公司往往自行采購相關材料,根據(jù)客戶的要求制作,則應該如何選擇稅率呢?
原則上,如果是帶實體的,屬于貨物銷售;如果是側(cè)重于設計或策劃的,賣的是一種理念,雖然會通過一定的載體反映(載體數(shù)量較單一),但它屬于廣告設計和策劃,不屬于貨物銷售。
因此,一般納稅人以設計服務為主,承接廣告牌、燈箱、條幅、宣傳彩頁、銅字、銅牌、展示板,給水杯、筆、帽、包、打火機、工作服、背心上印字、廣告拍攝(廣告圖片攝影和電視廣告攝制)等業(yè)務,往往是設計、采購、制作一條龍服務,屬于混合銷售,應適用于6%的稅率。
如果一般納稅人單純以廣告制作(貨物)為主,承接廣告牌、燈箱、條幅、宣傳彩頁、銅字、銅牌、展示板,給水杯、筆、帽、包、打火機、工作服、背心上印字等業(yè)務,適用于13%的稅率。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上述文章說的比較清楚,按照上述內(nèi)容對具體業(yè)務選擇適用稅率是沒有問題的。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