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一下,我公司2020年5月由污水處理勞務行業變更為現代服務業,符合增值稅加計抵減10優惠政策,2020年度服務業占比大于50%,那么應該是從2021年2月份申報1月增值稅時就開始計算加計抵減額嗎?還是從2021年6月申報5月增值稅時開始計算加計抵減額?或者可以幾個月合并申報加計抵減額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以下文件規定,應該是從2021年2月份申報1月增值稅時就開始計算加計抵減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