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起訴承租房拖欠租金,依據判決對方除支付租金外還支付了利息,請問該部分利息我司需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利息與收的租金都下到租賃費用也是可以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另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你司上述收到的因客戶未按期支付貨物的利息,應作為價外費用,計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