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境外的分公司有剩余資金想收回,目前已通過代墊款和利潤的方式回收了部分資金,
請問是否還有其他免交增值稅的回收方式嗎?
例如:境外分公司每年財務核算時,分攤的境內總公司管理費,是否可以免增值稅回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確定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應主要考察發生支出的確認和分攤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我國稅收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企業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總額時扣除的,但屬于應由各分支機構合理分攤的總部管理費等有關成本費用應做出合理的對應調整分攤。境外分支機構合理支出范圍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人員工資、資產折舊、利息、相關稅費和應分攤的總機構用于管理分支機構的管理費用等。境外分公司分攤境內總公司的管理費用個人理解屬于不合理支出,此項支出應由總公司分攤,分公司分攤后做為總公司的免稅收入不合理,且不符合相關稅法規定。2、關于分回剩余資金如何免稅屬于稅收籌劃范圍,按規定在這里是不能為您解答的,貴公司可以到我們俱樂部現場進行一下咨詢,我們會有專人為您提供優化方案。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