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主營煤層氣發電業務,2017年根據國稅發[2009] 81號規定,對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工作狀態的發電機組等設備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即將折舊年限由原10年縮短為6年,并且在當地稅務局進行了備案。2021年由于國家電價下調,全年預計發生虧損,但目前公司正在進行發債融資,為了盡量降低虧損,提高預期投資者的購買信心,如果將折舊方法由加速折舊法變更為原平均年限法,可能存在哪些風險?請老師指教,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沒有合理的理由,不得變更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