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一家小規模勞務公司,給別的公司提供加工勞務,自開加工發票和別的公司結賬,員工都是臨時工計件發放工資,公司的成本就是這些人工工資,我做工資表發放工資,這些員工我按每月工資表申報全員個稅申報,但工資實際支付不是每月發放,有時2-3個月才發一次工資,我是按每月工資表報個稅還是發工資時一起申報個稅呢?我是按開票金額確認收入呢?還是按工作量確定收入?我開票給業主也是根據需結算時才開具發票給業主不是每月結算,有時幾個月才結算一次,我公司如何確認收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工作量確定收入,不按開發票確認收入。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稅屋提示——財稅[2017]58號文已刪除建筑服務,改為預繳義務】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請按以上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