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們是國有企業,沒吸收合并前是國有100%的股權,現在吸收合并了一家民營公司,變成國有控股企業了,在吸收合并時對方民營企業資產入賬是根據評估價值入賬的,本身的原國有企業的資產也有評估增值,現在我們會計做賬的時候,評估的增值的資產在入賬后提折舊了,這個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評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舊依法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