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企業是一個煤炭貿易企業,在2021年2月已在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中申報使用過一次2020年全年一次性獎金了,關于財稅2018年164號文件內容,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政策截止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就不再享受這個單獨計稅政策了。問題一、2021年12月31日是2021年獎金的計提時間點,還是發放時間點,或申報時間點。問題二、2021年12月計提了,1月發放并申報,可以享受這個政策即系統中還會有這個申報的窗口嗎?問題三、A公司在2021年2月已申報過獎金了,那2021年真正的獎金還可以享受這個政策嗎?問題四、A公司2021年想享受這個單獨計稅的獎金申報政策,A公司需要怎么操作?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個人理解應當是申報時間的結點。2、原則不可以,一年只能按一次資金申報一次。3、如果之前申報過,系統會有記錄,再申報會存在問題,建議謹慎處理。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