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我公司在去年發行了限制性股票,根據國稅函〔2009〕461號等文件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關于這方面個人所得稅,有幾個疑問請教
1、根據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這個和年終獎要合并納稅嗎
2、股權激勵納稅地點可不可以按限制性股票托管地點,選擇不同的納稅地?
3、還沒有沒有好的籌劃方式?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16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一般情況下個人所得稅應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個人任職或受雇單位所在地、實際經營所在地、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等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對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則規定其向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出臺這項規定其目的主要是為避免各地在實際工作中爭搶稅源使得納稅人無所適從的尷尬,也避免了各地地稅機關對一項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都不管的情況再次發生,為納稅人申報納稅和稅務機關的效監管提供了明確的依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納稅地點。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