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A公司和B公司均是境外公司,B公司和A公司簽合同采購貨物,A公司和國內C公司簽合同采購貨物,貨物出廠后運到B公司指定的D處,C 公司需要繳所得稅和增值稅,請問B公司和A公司的交易是否需要在國內繳所得稅和增值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第八條規(guī)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fā)生在境內。
新《企業(yè)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fā)生地確定。
C公司需要繳所得稅和增值稅。
B公司和A公司的交易在國內不需要繳所得稅和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