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2018年1月和2019年2月分別出售給同一個客戶,同樣的一批貨物。現在因為質量問題,客戶要退貨給我們,并要求我們部分退款。兩次銷售含稅售價合計320萬,客戶已經回款給我們。這次退貨,客戶要求我們退還300萬
如下問題,不清楚。請專家給予解答:
1.是否需要客戶開具紅字通知單后,由我們開具紅字發票?是否是我們先開具紅沖之前320萬的紅字發票,再開具20萬正數發票?
2.當初的增值稅率分別是17%和16%,紅字發票是否按當初稅率開具?新開具的20萬是否按現行的13%開具?
3.次比銷售貨物全額退回部分退款的業務,賬務上如何操作?對當期的損益有什么影響?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需要客戶開具紅字通知單后,再由你公司開具紅字發票。開具300萬的紅字發票就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2.當初的增值稅率分別是17%和16%,紅字發票應按當初稅率開具。
3.“次比銷售貨物全額退回部分退款的業務,賬務上如何操作?”這句話沒看明白什么意思?對當期的損益沒有影響,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一千年的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