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以公司名義購房,2018年1月簽訂購房合同,2018年8月收房,2018年12月裝修驗收。
問題一:公司從何時開始按交納房產稅
問題二:會計賬中的房產原值中有些空調及消防改造款,是否交納房產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稅發[2003]89號
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因此,1.應分清是新建房還是存量房,參考以上規定來確認時點。
2.如果空調及消防改造是以實體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那么需要計算繳納房產稅。謝謝提問!